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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安全隐患管理规定发布
中国电力电气技术培训中心   2012-09-10 09:54:24 作者:hhl 来源: 文字大小:[][][]
近日,国家印发《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电力企业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过程记录和管理;要加强对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直接原因的技术分析,对有故障的设备型号、制造单位和设备隐患等情况进行披露,强化设备典型性隐患和“家族性”隐患的评估认定和统计分析,实行设备重大隐患月报告制度,防止类似事故事件的发生。

  《意见》指出,设备隐患是引发或扩大安全事故的根源。随着我国电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电网重要输电通道设备设施、主力发电设备和电力二次系统设备等隐患成为电力系统的主要安全风险。

  《意见》要求机构通过监管报告、监管通报、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电力事故事件有关信息;要建立与有关部门重大设备隐患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设备隐患信息,督促设备制造厂商进行整改,从源头上保证设备安全

  《意见》明确,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设备选型和采购管理,明确设备质量要求和性能指标,重要设备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裕度。要严格项目设计审查,防止误选有质量问题的设备进入生产环节。完善设备招投标制度,严把设备准入关,将监造抽检、设备故障、运行缺陷等质量因素纳入评标细则,优先选用成熟、可靠的设备,严防劣质设备中标。要建立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机制,加强设备供应商生产能力分析,合理设置授标限额,防范因分包、外包带来的质量风险;要对设备质量问题实行高效的追溯机制,坚决排斥质量和信用不良的设备制造厂商。

  严格执行重要设备驻厂监造制度。电力企业要对重要设备实行驻厂监造制度,对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和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参与制造单位设备制造工艺和技术参数修改的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制造过程中质量问题,对不符合技术规定和质量要求的设备不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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